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12/17 9:45:37四川省广东商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为加强商会内部管理,规范信用信息收集、整理、使用保管和发布,提高商会工作效率,维护商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商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信息收集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商会所有会员及工作人员,是商会信用信息管理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定义
本制度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会员及其关联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企业的基本信息(如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
2. 财务状况(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3. 信用记录(如贷款记录、还款记录、合同履行情况等);
4. 违规违法记录(如行政处罚、法律诉讼等);
5. 商会认为有必要记录的其他信息(如社会评价、行业声誉等)。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使用和保管应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原则。
第四条 收集部门与途径
商会由秘书处负责信用信息的收集工作。信用信息的收集途径包括:
1. 会员自愿提供:会员应主动向商会提供其信用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征信机构等获取:商会可通过与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征信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获取会员的信用信息。
3. 商会内部调查、审计等方式获取:商会可通过内部调查、审计等方式,对会员的信用状况进行核实和评估。
第五条 收集内容
收集到的信用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会员基本信息;
2. 信用等级(如有);
3. 财务状况;
4. 信用记录;
5. 违规违法记录;
6. 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整理要求
收集到的信用信息应进行分类整理,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和纸质档案,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便于查询。
第二章 信息使用与保管
第七条 使用审批
商会应建立信用信息使用审批制度,明确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权限和程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信用信息。
第八条 使用原则
信用信息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合理原则:信用信息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用于非法目的。
2. 保密原则:信用信息属于会员的隐私,应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3. 不得用于不正当竞争原则:信用信息不得用于损害会员合法权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第九条 使用范围
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包括:
1. 会员入会、退会审核:在会员入会、退会时,应审核其信用信息,确保会员的信用状况符合商会的要求。
2. 会员评级、奖励和处罚:根据会员的信用状况,对其进行评级、奖励和处罚。
3. 其他需要使用信用信息的情形:如商会内部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
第十条 保管方式与要求
1. 分级分类存储:信用信息按会员企业类型、信用等级分类存储,敏感信息(如财务数据、法律纠纷)需加密处理。
2. 权限管控:设立三级访问权限(管理员、部门负责人、普通工作人员),敏感信息仅限管理员及授权人员查阅。
第十一条 定期备份
商会应定期对信用信息进行备份,确保信息不因意外事件而丢失。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基本原则
真实性原则:发布信息须以事实为依据,不得虚构、夸大或隐瞒。
及时性原则:信用信息需在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件需即时披露。
保密性原则: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须经授权后方可发布。
公平性原则:对所有会员企业一视同仁,不得因企业规模、地域等因素区别对待。
第十三条 发布内容
失信名单:公示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及惩戒措施。
行业信用报告:定期发布行业信用分析报告,供政府、企业及社会公众参考。
第十四条 发布流程
1. 提供信息的会员单位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2. 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3. 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人签发。
第十五条 发布渠道
官方平台:商会官网、微信公众号、内部刊物。
合作媒体:与权威媒体、行业网站合作发布。
第十六条 发布规范
格式统一:采用标准化模板,确保信息结构清晰。
数据标注:注明信息来源、发布日期及有效期。
隐私保护:对涉及企业敏感信息(如财务数据)进行脱敏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监督机构
接受会员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异议处理
会员对信用信息管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商会提出申诉。商会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会员。
第十九条 失信惩戒
对于失信会员,商会应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警告:对失信行为较轻的会员,给予警告处分,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行业内通报批评:对失信行为较重的会员,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公开其失信行为。
公开谴责:对失信行为严重的会员,进行公开谴责,并限制其参与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取消会员资格:对失信行为特别严重的会员,取消其会员资格,并纳入商会失信黑名单。
向有关部门通报:将失信会员的失信行为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以便其采取进一步的惩戒措施。
虚假信息:对故意发布虚假信息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信息泄露:对未经授权泄露企业隐私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解释权
本制度解释权归商会理事会所有。
第二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2021年12月16日第五届第十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