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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东商会章程(修正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四川省广东商会

         英文名称: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Sichuan Province(缩写GCCSP)。

       第二条  本会性质:四川省广东商会是由驻川粤资工商企事业单位、广东省工商企事业单位驻川机构以及粤籍在川工商企事业各界人士、社会贤达自愿联合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非赢利性质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服从党和政府的领导守社会道德风尚。敦睦乡情乡谊,服务会员和粤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在川粤商群 体优势,促进会员和在川粤商事业发展;架设川粤两省经济技术合作桥梁,促进川粤合作,为川粤两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投资促进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广东省商务厅及广东省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新希望国际B座131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和正当权益。

     (二)向会员传达党和政府的政策、行政法令和法规,为会员提供经贸、科技、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信息和相关的咨询服务,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企业、单位之间的联系、交流与协。

     (三)组织会员参加川、粤两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招商引资、贸易交流和其他各项经济、科技协作等商务活动,并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

     (四)协助会员办理工商、税务、公安、质检、海关等政府职能部门的有关登记、年检、换证等事宜,加强与政府的沟通与协调,建立、完善相应的联络工作机制,密切政企关系,更好地为会员服务。

     (五)组织会员开展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和行业行规教育活动,弘扬职业道德精神,树立在川粤资企业良好形象。组织会员参加赈灾、扶贫、助学等社会公益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

      (六)组织会员开展参观、考察、联谊、交流等活动,资源共享,互通有无,发展横向经济联系与协作。

      (七)承担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交待和委派的工作任务。加强与兄弟商会组织之间的联谊与交流。

      (八)编缉、出版、发行本会会刊;建立、维护、更新本会网站。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两类,在川粤资工商企事业单位、广东省工商企事业单位驻川机构及个人,粤籍在川各界贤达,凡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批准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守法经营,信誉良好。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递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理事会授权会长会议审查批准,确定会员资格并发给会员证;

  (三)经本会理事会授权会长会议审查同意的在川粤籍专家、学者、成功人士、社会贤达等,征得本人同意,均可被邀请为本会特邀会员并颁发“特邀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各项会务活动;

  (二)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行使民主监督权利;

    (三)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有权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咨询、学习、服务等方面的优先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本会提供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二)按照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三)向本会提供有关资信,参加本会组织、安排的各项会务活动。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的各项会务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刑事处罚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开支情况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才能举行,其决议须经参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授权会长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十)审查批准本会各项规章、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敦聘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本会设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可根据需要吸纳副秘书长及有关人员列席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召集、主持。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会长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副会长及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会议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会议是本会日常工作的决策机构。会长会议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研究决定本会的日常工作;

      (三)向理事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有关提案;

      (四)审查决定由会长提名的专职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五)其他须提交会长会议议决的事项。

为检查会长会议议决事项,可设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吸纳副秘书长及有关人员列席。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在会员中有较高威望;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一届任期四年,连选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延任。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商会会长会议提出人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提名聘用专职秘书长,提交商会会长会议决定;

    (五)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商会会长会议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意见;

  (五)代表商会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六)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两名。监事会每届四年,由理事会选举或更换。监事会对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商会领导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二)对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监督和检查商会财务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会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除办公地点变更以外的其他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第四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转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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